蘋果裡的蘋果批 - Uncut version

澳 門 要 外 判 制 度 建 設

May 5, 2007 · 5 Comments

仔細聆聽澳門工人示威的訴求,除了對外勞競爭及物價飛漲的怨憤,更多是對何厚鏵、貪污及官商勾結等種種不公道現象的憎恨。事實上,澳門在制度上的建設,遠遠落後於其經濟水平,這種狀況若維持下去,最終只會逐漸削弱澳門的管治根基,而眼下的繁盛也只會是短暫的亢奮。澳門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各有各的問題。行政機關運作上的規章和透明度,最經常被人詬病;歐文龍事件,雖似暫時在新聞話題中淡靜下來,可是本周的澳門工人示威仍然有不少參與者將之掛在口邊,可見澳門行政機關的貪污形象,在短時間內難以消弭。不過,更重要的是澳門能否建立一個守法廉潔的行政機關,這一點除了是人才和文化上的培養,還要有一套健全的制衡。「權力使人腐化,絕對權力傾向絕對腐化。」克頓公爵這句名言,聽過的人不少,可是在現實上建設政制時卻經常被人遺忘。行政主導集權,最大的危機在於行政機關缺乏制衡。香港特區雖然一樣是行政主導,不過司法制度卻是根深柢固的普通法傳統,而公務員體系內也有自我約束的規章;就算立法會沒有真正的提案權,但仍然發揮一定的監察功能。澳門基本上缺乏以上的種種軟建設。在維基百科上搜尋有關澳門的資料,不難發覺原來澳門的司法制度佔的篇幅極為有限;就算在澳門《基本法》內,有關司法的部份也只有寥寥數條,主要是賦予澳門政府建立獨立的司法權力。事實上,澳門奉行的司法制度主要源自當年葡萄牙人留下一套的歐陸式典章成文法,再混合了少許普通法,而澳門大學成立法律系的時日尚短,要澳門建立一套獨立而健全的司法制度並不容易。 原則上,普通法絕對比歐陸式典章成文法優越,而普通法的穩定及可預見性也絕對更為可取,不過法制絕不適宜有太過急進的改變,所以澳門現在應該有系統地引入普通法的運作,並且全球招聘普通法的專才進入澳門的司法制度進行改革。澳門只不過是一個50萬人口的小城市,要巨細無遺地進行歐陸式典章成文法制訂,過程並不合乎成本效益。相反在普通法的傳統下,全球各地不斷更新進步的判例,正好讓這個細小的城市提供司法機構的運作使用。強化司法制度,澳門才可以逐漸確立行政機關的規章制度,否則空有條文,缺乏有效的司法運作,法律只不過是連篇空話。不過,若要促進行政機關的制度化及透明化,澳門政府實在應大膽考慮從全球各地招聘政務人才。事實上,當年香港的制度建立,有賴殖民地政府從英國派來的職業公務員引入。澳門的發展過程中,偏偏就少了這一個階層,現在是時候急起直追了。至於澳門的民主發展,雖然與以上其他改革沒有必然關連,不過也絕不能抽離於其他一切的發展,可惜最諷刺的是,這個唯一不用「外判」的改革,偏偏是最遼遼無期的一環。究竟澳門制度上的突破要等到甚麼時候呢?(澳門經濟怎突破系列.三之三)

李兆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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