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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帶 頭   打 擊 創 意

April 13, 2007 · 1 Comment

 天水圍濕地公園開幕接近一年,日前被人指出,公園內的禮品店,出售和日本青蛙卡通公仔KerokeroKeroppi相當近似的「濕地蛙」公仔。在政府力推「網上侵權」法之際,政府旗下公園的外判商出售疑似翻版公仔,實在難免會招人口實,指政府帶頭侵權。
事件中的公仔,有侵權之嫌,Keroppi的生產商Sanrio若認為因此而蒙受金錢及品牌等損失,大可以入稟法庭,透過民事的訴訟,向濕地公園的外判商追討賠償。當然,濕地公園的外判商亦可在庭上辯護,指「濕地蛙」跟Keroppi一樣,都是模仿真的青蛙(見下圖,真青蛙的眼睛經過電腦漂白)。即使「濕地蛙」公仔的造型是抄回來,也只不過是來自大自然的青蛙生物形態,不是翻甚麼Keroppi的版。
在民事訴訟之下,版權利益當然受到保障。「創作人」製作和已有創作相似的公仔,賠錢是天經地義,但不用怕身陷囹圄。在創作的天地上仍然有自由空間,少了無謂的自我審查。
可是即將結束諮詢的「網上侵權」法則不同。在建議中的法例之下,網民下載物品,無論有意無意,知不知情,只要是侵權,立即犯法。若將政府對「網上侵權」的思維套用在上述青蛙公仔的例子,其實就是要政府放蛇追蹤所有生產「綠色、頭大眼大」青蛙公仔的廠家,不用等到Sanrio報案控告,已經遭到政府查辦了。外形和青蛙Keroppi甚為相似的「外星人」Keroro亦不會出現,因為作者不會冒牢獄之險去創作。將「網上侵權」刑事化的害處便在於此。網民到下載完結的前一刻,理論上都不可能知道該檔案有否侵權,即使檔案名稱寫明是「合法下載」,下載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
像BT這類點對點的發布程式,是一個很有用的工具。美國的bittorrent.com已經可以合法下載電影。「網上侵權」刑事化,下載前要自我審查,否則可被告入獄,最終又有誰夠膽使用BT呢?立法趕走BT用戶,只會人為地打壓有志以BT提供影片的人士。
當然,一心與科技為敵的電影業界,也只會漸漸地被淘汏。說BT打擊創意,遠遠不及「侵權法」打擊創意來得厲害。在打擊創意這一方面,香港政府著實「走得很前」。

高明輝

民 事 訴 訟 之 下 , 可 以 知 道 究 竟 有 沒 有 侵 犯 版 權 , 邊 個 抄 邊 個 。 如 果 政 府 用 刑 事 立 法 打 BT 的 思 維 , 就 等 如 立 法 禁 止 製 造 「 綠 色 、 大 眼 睛 」 的 洋 娃 娃 , 你 說 用 刑 事 手 法 去 對 付 BT 有 多 笨 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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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敵不過科技洪流

April 10, 2007 · No Comments

最近有網友於香港著名的高登討論區發起「反《網上侵權》惡法遊行」,希望把網友從虛擬世界的不滿聲音,帶到街頭,藉此引起社會關注。
反對訂立網上侵權法,未必如網友所言:「惡法通過後要同BT講bye-bye」,一來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版權,二來網上世界有YouTube和LiveLeak等影片發布網站,是不是仍有很大需要將整個檔案儲存於自己的電腦中,實在令人疑惑。
更重要的問題是,消費者買下影碟,再透過網上科技分享,又和買DVD後借給親友傳閱有何分別呢?若然可以私家傳閱DVD,那為甚麼利用新科技,和網友分享自己喜愛的影碟,要面臨牢獄之災?
可能有業界人士表示,過去的電影或唱片,在碟片上已經印有「禁止任何形式的發布,包括租賃、借閱」之類的警告字眼,發行商其實有權控告借影碟予親友的人士。如此說法,則要支持網上侵權法的人士解釋,為何過去一直沒有要求「借碟刑事化」,對一直存在的借碟「侵權」行為無動於衷,而只針對新科技。
所謂的創意工業,並不限於電影或唱片,誰敢說螺絲批的製造商沒有創意?不同大小形狀,以至為免用家手掌起繭而設計周全的螺絲批,也很有創意。買一把螺絲批,再借予他人使用,其實和買一張唱片借給他人收聽沒有分別。為何法例只偏袒電影或唱片業,對其他商品毫無「版權」保障?
更甚的是,一旦將之刑事化,原先的民事訴訟費用,全皆轉嫁納稅人,連聘請私家偵探調查下載活動的錢也可節省,業界人士從中大吃免費午餐,所以不難想像為何他們會如此支持訂立網上侵權法。
自從上網下載歌曲的潮流興起後,歌手們的收入來源起了很大變化。普林斯頓大學經濟及公共事務教授AlanKrueger曾做過一個關於流行歌曲的研究(Rockonomics:TheEconomicsOfPopularMusic,03/2005)。文中指出自從Napster*等下載工具出現後,歌手的收入出現兩極化,受歡迎的歌手因為互聯網而增加其曝光率,憑其叫座力,開演唱會增加收入;沒有實力開演唱會的歌手,收入自然大減。另一方面消費者能從不同渠道得到歌手的作品,比傳統的CD更加方便快捷,可以說歌手和消費者在新科技下同時得益。
可是,發行商卻因互聯網的歌曲分享而蒙受損失,原因是CD的銷售量受損,而歌手的議價能力因歌迷數量增加而提高,變相令發行商控制歌手的權力和演唱會分賬減少,又不能透過「封殺」來駕馭當紅的明星,因為歌曲在網上的傳播根本無從堵截。情況一如Krueger所言,解釋了為何發行商對新科技有強烈的反應。
新科技除了可讓消費者更快捷、更方便地得到想要的產品,也令真正有實力的藝人更易「上位」,不致因為大公司的打壓而埋沒天份,情況就如英國網上歌手KateWalsh,透過MySpace及iTune等網站發布其新歌而走紅,最後自組唱片公司BlueberryPie,不用投靠大型唱片公司。香港發行商要支持的,恐怕不是網上侵權法,而是控制歌手法。

*Napster是一套軟件下載程式,比WinMX更早出現,於01年因被美國唱片業公會(RIAA)控告而停止使用。

高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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